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做证据吗?

老刘说数码

谈案说法,哈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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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作为证据往往证明力不高,要想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它可是有讲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逐渐增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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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往往证明力不高,一方面是因为主体不能确定,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对方一般会这样质证:不能证明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即为本案的原告/被告,故主体不能确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内容问题,微信的聊天中,对话一般较为简单,不能清楚的表达完整的案件事实,这也导致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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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大状特别建议:

1、如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建议日后在合同中明确联系人的微信号,尤其是合同的履行中需要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

2、如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身份,建议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对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如对方予以确认或不予否认,无疑更有说服力;

3、由于手机易丢失、易损坏、聊天记录已删除,故对于重要的聊天记录,建议及时办理证据公证

4、如在诉讼中对方拒不承认该账户为其所有,可以考虑向申请法院调取该账户的微信实名认证信息

其他网友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做证据吗?的观点:

感谢邀请!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种类上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一、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电子证据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

根据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键性三个特性,并结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孤证难以完成主张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以多个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言外之意就是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一定能够胜诉。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般对方会以无关联性予以辩驳。更有甚者以不存在借款事实,若无其他证据,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在双方有借款的意愿基础上有金钱交付后合同才生效。

首先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所有

其次要证明对方收到借款的事实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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