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政 简述中国古代中枢辅政制度的发展变化原因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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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政的解释 辅佐治理政事。 《汉书·萧望之传》 :“ 望之 前为 将军 辅政,欲排退 许 史 ,专权擅朝。” 晋 干宝 《晋纪总论》 :“受遗辅政,屡遇废置,故 齐王 不明,不获思庸於 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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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1. 简述中国古代中枢辅政制度的发展变化原因和规律

一、简述中国古代中枢辅政制度的发展变化原因和规律

  1、中国古代封爵制度

  中国古代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历代君主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实 行的一种封建等级制度。爵位是表示贵族或功臣身份、地位的称号,分为不同的等级,有些爵位可以世袭。受 爵后通常可得到食邑或相当数量的财富。封爵制度在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中有相当大的发展变化。   

  封爵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初的受爵者仅是王族。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 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取消王族 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赏功劳(主要是军功)。从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彻侯、关内侯、大 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西汉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并存,一直延续到清代。   

  秦以前君主称王,封爵中最高的一等为公。称帝,西汉以后最高封爵为王,皆封与皇子。西晋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名称合并,但最高一级的王、亲王只封与皇族。至明代,在爵位中加镇国将军、镇国中尉等名称。清朝皇族爵位分十四等,其中贝勒、贝子是满语“天生贵族”的音译。   

  爵位与官职有一定关系。所封公、侯等爵,对周天子称臣,在封国内就是君主,官爵合一。此后,总 的趋势是官与爵逐渐分离,但在某些时期仍有例外。西汉、西晋及明朝初期,宗室王在封国内有军事、行政权,势力逐渐膨胀,先后酿成“七国之乱”、“”、“靖难之变”等,严重威胁着皇权。在其他时期,爵位只是一种荣誉称号,因其与皇帝关系的亲疏(皇族封爵)及功劳大小(功勋封爵)而有高低之分。   

  爵禄在古代往往连称,受爵后必得禄。西周时,公、侯是封国内的君主,封国内的财政收入全归其所有,但公、侯要对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等义务。以后封爵都有一定食邑,但不是自己征收,而是由王朝拨给。后来食邑变成了一种虚名,只有在爵位前加所谓“食实封”若干户,才能享有相应的封户租税,或从国家领得一定封赐。

  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 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 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历代立法 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 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 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 体系。

  夏商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 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 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 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 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 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 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 “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 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的刑 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 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 其义刑义杀。”战国时亦说:“刑名从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 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 《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 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 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 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 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亦“铸刑鼎,着 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 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 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 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李悝在 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6篇,即《盗》、 《贼》、《囚》、《捕》、《杂》、《具》。《法经》 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 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 359年,商鞅以《法 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6篇。此外,秦 还颁布了大量法令。   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 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 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 《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 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 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 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 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 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 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 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 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 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 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 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 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 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 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 “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 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 《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 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 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 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 生重大变革的时期。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 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时,制 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 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 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 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 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是中国历史 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元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 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 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 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 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 制度的法律规定。

  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 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 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 “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 特点。

  明清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 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 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 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 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 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在 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 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明 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 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 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强 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 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 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 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 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 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 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历代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 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 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 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 典。

  先秦 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 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 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 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 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 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 官司徒》、 《春官宗伯》、 《夏官司马》、《秋官司 寇》、《冬考工记》 6篇。《六典》即治典、礼典、教 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 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 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 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 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 《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 《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行书律》是有 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 《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 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 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 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 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如对皇帝的诏 令必须忠实执行;官吏泄漏机密者,要免职;官吏受贿 或保管官府财物自盗者,定罪后仍再犯者,要处死等。

  隋唐宋元 行政法的重大发展是在隋、唐。隋、唐 将晋代就正式列为国家法律的“违制”律改为“职制”。 它是对各级官吏违反编制及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唐代 编纂的《唐六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较为完整的行政法 典。它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确规 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规范、官吏的编制、职责权限 以及对官吏选拔、考核、奖罚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 野是《唐六典》的一大发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 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发展的结晶。唐以后,宋代有官修法 典《庆元条法事类》,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 政法典仍以六部为例,仿《唐六典》,它与前代有别的 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 特色。

  明清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 度发展的时期。它集历代行政法之大成,对行政法典法 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 了《明会典》与《清会典》。“会典”之名始于明代, 即典章会要之意。《明会典》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 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其记载有关章典制度,凡 明史所未载者,会典均有交待。万历《御制重修明会典 序》中说:“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细目, 灿然具备。”《清会典》记载了清代开国至光绪各级行 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它采用以官为典,以 职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员都得以会典 来执法。正如《续修大清会典序》中所说:“会典所载, 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审判机关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 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 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先秦 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 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军事长 官又是司法长官。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 讼的最高法官,秦称“廷尉”,齐称“大理”,楚称“廷 理”。

  秦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 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 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 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汉代 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 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汉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 些变化,尚书台设立后,其中的三公曹(西汉时)、二 千石曹(东汉时),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权,分割了廷尉 的一部分职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 制,又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关一般仍称廷尉。北齐沿 称大理寺,机构日趋扩大。这一时期的地方司法机构仍 与行政机构合而为一,司法权由郡太守、州刺史和县令 等各级行政长官掌握。

  隋唐 以大理寺主管审理、判决朝廷百官犯罪与京 师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 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 判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 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每 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 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隋唐时期的地方的 司法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宋代 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 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 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宋神宗时,取消审刑院,其职权 划归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与州同级的有府、军、监) 和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

  元代 统一全国后,于中央设刑部、御史台,并将 大理寺改为大宗正府。泰定帝时,将审判权分别归刑部 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审理。元代州县 兼掌司法,路则在总管府下设立推官,专理刑狱。

  明清 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 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察院、刑部、大理寺, 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都察院掌纠察,刑部主审 讯,大理寺主掌复核,成为专司驳议的慎刑机关。对重 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标志着皇 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亦 握有广泛的司法权。清代专门设立了承审满人诉讼的司 法机构,并将司法管辖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理藩 院专设理刑司,负责对少数民族案件的审判。

  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 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 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 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 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 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 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 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 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 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 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 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 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 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 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 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 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 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 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③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 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 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 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 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 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 “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 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 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④ 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 权。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 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 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 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 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 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 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 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 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 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3、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 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中国古代地方政治 制度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 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分封制 指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王朝实行的地 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 “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 全面的层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 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 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 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

  郡县制 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现于 春秋战国之际。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 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 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 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 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 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郡设郡 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 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 手。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 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 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 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 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 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 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 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 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 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这样,形成宝塔式的 严密统治机构。

  两汉承秦制,但因片面总结秦亡教训而大封同姓诸 侯王以为藩辅,实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地方行政制度。即 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 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 个郡。于是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终于爆发吴楚七国之 乱。平叛后,西汉朝廷损黜王国官制及其职权,并以“推 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从此,诸侯王唯得 衣食租税,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 制。

  州郡制 指东汉末形成的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 制度。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史监察制度。由于十三 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 为监察区的俗称。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 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 民力镇压起义民众。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 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 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由 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 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的州郡 县制。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 殊制度。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 游定居避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县旧名,于 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地方政治制度 混乱。后经长达二百年的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 一问题。与此同时,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至 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1124 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 586 个。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可辖的郡,郡无可辖的县;有 的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 于极度混乱境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 其措施有: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 的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 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 190个,县1255个。②地方人事 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 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 “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 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 得连任。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 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 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道路制 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 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 后增至15道。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 事地区视察,未成定制。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 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 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 演东汉末年外重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平叛 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方镇)、州府、县三 级政区。割据之势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现五代十国的 分裂局面。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 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 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 同,均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 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高。从五代至宋、 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 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 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 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 督的名称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 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 区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 致相同。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 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 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 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 掌兵、刑、市场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 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 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 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 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 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 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 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 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 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 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在宋代,与宋王朝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 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 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 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 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 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 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 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辅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辅政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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