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21年4月24 日,据《陕西都市快报》报道,西安市南郊一家超市向警方报案,称有顾客在他店里分十次购买十件同款过期食品。
拿到十张购物小票后立马向超市提出索赔,超市方认为顾客索要的金额过大,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认为此消费者不同寻常,决定带这名男子方某回派出所仔细询问。
方某说,这种方法自己也是听说的,因为缺钱,就打算试一试,方某对自己职业打假的行为供认不讳。
方某系传说中的职业打假人,来西安短短几天就多次得手。
如果超市不给钱或者不配合的话,方某就以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为由再次要挟。一些超市慑于被处罚或被投诉的风险,就向方某支付了赔偿款。先后有五家超市“受害”,涉案金额一万多元。
目前,方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提起公诉。
同类判例1
郭利维权雅士利奶粉案
2008年郭利因女儿食用的施恩奶粉三聚氰氨量超标132倍向媒体曝光,进行维权。
2009年6月13日,通过协商,施恩公司补偿郭利40万元,郭利书面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2009年7月,雅士利集团与郭利约定在杭州当面交付赔偿金,提前守候的潮安县警方与杭州警方,将郭利抓捕。
法院一审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刑满后,郭利坚信自己无罪,四处维权。2017年4月7日,广东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郭利敲诈勒索案,改判郭利无罪。
同类判例2
黄静维权华硕电脑案
2006年,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使用中发现电脑频繁出现问题,后鉴定发现,cpu为工程样品处理器,按规定不能销售,这属于欺诈消费者。
因此,黄静要求华硕公司按照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
后华硕公司报案,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逮捕。
最终,黄静无罪释放,并获得了46855.62元的国家赔偿。
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结束语
职业打假行为表面上看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以恶害想通告,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物。
但法律不能生搬硬套,只要商品本身确实存在假冒或缺陷,行为人本身没有过错,也没有实施捏造和陷害他人的行为,行为人知假买假向商家索赔,具有合法的事实基础。
知假买假,从好的方面看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职业打假人虽然从中获得利益,但也是依据法律主张赔偿,对净化食品市场,推动食品安全均起到作用。
作为超市任由超期食品在货架随意销售,本身就是超市的错误,索赔合情合理。
清华大学刑法学大咖张明楷教授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指出:职业打假给社会带来的好处。1、职业打假人作为打假的“补充力量”,客观上可以提高商家违法成本,为净化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2、有助于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3、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树立维权观念,提升维权能力,共同监督产品质量安全。4、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政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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