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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10月,毛泽东同志率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开辟了工农武装割据道路,以农村包围城市,最终取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
时光荏苒,转眼38年。
1965年春天,毛泽东同志重回井冈山,故地重游、倍感亲切,写了下《水调歌头·重上井冈山》这首著名的诗词,其中就有不少大家耳熟能详的词句。
“久有凌云志,重上井冈山。千里来寻故地,旧貌变新颜。
到处莺歌燕舞,更有潺潺流水,高路入云端。过了黄洋界,险处不须看。
风雷动,旌旗奋,是人寰。三十八年过去,弹指一挥间。
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谈笑凯歌还。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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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大家可能很少有人知道,作为革命圣地的井冈山,这里曾诞生过中华苏维埃的第一部物权领域的土地法,即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
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
当年10月,湘赣边界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后经两个多月的酝酿、讨论和修改,于同年12月以湘赣边界工农兵政府名义正式颁布。
《井冈山土地法》全文共9条,约1500字,内容包括没收土地、禁止买卖、分配土地数量、区域标准,以及山林分配法、土地税征收法和红军人员土地的耕种办法等内容。3
这部土地法是毛泽东同志领导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人民,进行一年多土地斗争经验的创造性总结,对推动井冈山土地革命的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同时,由于没有先例可循,加上缺乏相关经验,也存在不足。
1941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出版《农村调查》时,为收录的《井冈山土地法》写了按语,表示:
“这部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
1956年9月,毛泽东在“八大”也提到“我在井冈山搞的那个土地法很蹩脚,不是一个彻底的土地革命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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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也同时看到,在当时极其紧张复杂的军事斗争环境下,《井冈山土地法》将党的土地革命政策上升为根据地的法律来执行,尽管存在先天不足,但也是革命过程中的有益探索,无疑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正是这部《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和实施,为1929年4月红四军到达兴国后颁布《兴国土地法》,以及1931年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总结了宝贵的立法经验。井冈山革命的星星之火,终成燎原之势,经过无数革命志士的努力奋斗,诞生了社会主义新中国。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追忆这部九十三年前的《井冈山土地法》,也将载入中国立法史册,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所永远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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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土地法》全文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1)分配农民个别耕种;
(2)分配农民共同耕种;
(3)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利时,兼用二三两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
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
(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
(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
(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1)以乡为单位分配;
(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
(3)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垇区);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六)山林分配法
(1)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
(2)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政府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
(3)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税之征收
(1)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
1.百分之十五;2.百分之十;3.百分之五。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2)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3)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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