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不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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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动产抵押除外),而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2、特征不同。房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屋质押和抵押的区别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屋质押和抵押的区别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1. 不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一、不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法律分析:首先概念不同,再者成立条件不同,而且两者的生效时间也不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屋质押和抵押的区别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屋质押和抵押的区别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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